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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奖励政策
1
、新办我县鼓励发展产业内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连续
3
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
40%
奖励企业。入驻县工业
园区的项目,连续三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
60%
奖励企业。
2
、兼并(实际出资或承担债务的)
、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产后连续
3
年按其新增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
40%
奖励企业。
3
、新引进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其流转税年贡献地方财力达
50
万元以上的,连续
3
年按其超额部分的
30%
奖
励企业。
4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建成后连续
3
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
40%
奖励投资者。
二、用地优惠政策
10
1
、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
30
年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2
、对能够履行征用手续,但无法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在足额支付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国家税、费、基金的前提下,可以按计划分年度缴纳土地出让
金。
3
、对履行征用手续有困难的建设项目,按占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农民安置补助费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土地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进行合作办厂。土
地作价等标准不低于当地三年平均产值的
1
倍,最高不超过
1.5
倍。
4
、凡来我县兴办科技、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以出
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的
50%
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改和厂区建设。
5
、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6
、对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交纳的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支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的扩建。
7
、对投资额大、财政贡献大、技术含量高、安排就业多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经办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
三、收费优惠政策
1
、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在筹备期间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和证照由县招商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除工本费外,筹备期间,可缓交
办证时应缴纳的各种规费,相关部门凭《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的复印件和投资人的交费承诺书,作为缓交各种规费的依据,以备以后核查。缓交的行政规费在企业投
产后分五个年度缴清,项目投产的当年交纳总费用
5%
,以后按
10%
、
20%
、
25%
、
40%
逐年交纳。
2
、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费,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
、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
,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四、税收优惠政策
1
、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2010
年前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设在我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3
年,减半征收
3
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
类项目、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县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的,
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4
年,减半征收
8
年;报请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工业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期在
10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5
年,减半征收
8
年。
3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
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
;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
、在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
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
、在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
2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
1000
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
3%
的税率缴
纳契税。
6
、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给予以下列优惠:
(
1
)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2
)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
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以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
、非公企业初次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自完成法律程序、实现产权转移之日起,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其生产经营所得,以兼并或
收购前一年的经营所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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